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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
(2022年11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首次向全社會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的征求意見稿,這是國家層面信用立法的藍本,也是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政府、行業、社會、學界等各行業、各領域信用建設“無法可依”尷尬現狀的積極嘗試。)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政務誠信建設
第三章商務誠信建設
第四章社會誠信建設
第五章司法公信建設
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章征信業發展與監管
第八章褒揚誠信與懲戒失信
第九章權益保護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創新社會治理機制,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提升全社會誠信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指國家動員和引導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方面力量,推動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完善征信體系,規范信用信息處理,加強信用監管,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推進誠信文化建設。
本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身份和信用狀況的信息。信用信息處理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儲、整理、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和信息安全保障。
本法所稱失信,是指國家機關依法認定并確認的信用信息主體誠信失范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職責】國務院統籌推進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必要經費保障,并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情況開展督查考核。
第四條【管理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牽頭組織擬訂和實施相關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其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第五條【信用信息共享】社會信用體系應建立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應用的機制,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管理對象信用記錄,依法開展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應用。
第六條【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信用承諾】鼓勵在全社會廣泛建立信用承諾制度。特別是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中,應全面建立信用承諾制度,鼓勵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自律型信用承諾制度。對于履行承諾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記入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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