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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7年第三次修訂?)全文

    來源: | 來源:政策法規 | 時間:2020-08-15 | 12124 次瀏覽 | 分享到:
    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共七章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7年第三次修訂)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

    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

    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

    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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