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國防教育法(2018修訂)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
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教育、退役軍人事務、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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