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提供什么是征信機構,設立
征信機構要求,征信機構作用, 征信機構監管部門, 征信機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征信機構開展專業化征信服務等簡要介紹。
什么是征信機構
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分為個人征信機構和企業征信機構兩種。
個人征信機構設立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企業征信機構設立
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
(三)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四)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征信機構的作用
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征信服務既可為防范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得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征信業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業發展。
首部征信法規
《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為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3年1月21日發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提出:
推動征信機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支持征信機構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深入合作,依法開展征信業務,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對象的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建立起全面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各環節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鼓勵征信機構開展專業化征信服務。引導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風險防范、避免利益沖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依法向客戶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務。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應用。
大力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業。鼓勵發展信用咨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關于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進一步提高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支持鼓勵國內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市場,為我國企業實施海外并購、國際招投標等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