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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小型民用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管理規定

    來源: | 來源:民航規〔2019〕64號 | 時間:2022-06-19 | 11521 次瀏覽 | 分享到:

    輕小型民用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管理規定

    1.目的和依據

    為了實現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飛行動態實時監控,逐步簡化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的飛行空域、飛行計劃、飛行活動管理,實施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內運行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的相關單位、個人。

    3.管理要求

    3.1管理主體

    民航局負責統一管理民用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具體由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

    3.2報送數據的要求

    從事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民航局實時報送真實飛行動態數據。

    3.3數據接收的系統

    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務系統(UnmannedAir?craftSystemTrafficManagementInformationServiceSystem,簡稱UT?MISS),是民航局為掌握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為民用無人機飛行提供空域、計劃、安全評估等方面服務,實現與相關監管部門協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統,是民用無人機運行管理的窗口。

    3.4數據報送方式

    從事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使用下列任一方式通過UTMISS線上數據收發接口實時報送飛行動態數據。如果發生因不可抗力導致或客觀通信條件導致的通信中斷,應當暫存通信中斷期間的飛行動態數據,并在通信恢復后補充報送飛行動態數據。

    3.4.1通過無人機系統直接向UTMISS實時報送飛行動態數據。

    3.4.2通過滿足技術與安全要求的第三方平臺向UTMISS實時

    報送飛行動態數據。第三方平臺主要包括:

    (1)無人機云交換系統(無人機云數據交換平臺);

    (2)無人機制造商自建的無人機運行服務系統;

    (3)其它無人機運行信息管理或服務系統。


    3.4.3在無人機機體上加裝單獨數據模塊,通過模塊向UT?MISS實時報送飛行動態數據。

    3.5數據管理與應用

    3.5.1數據用途

    UTMISS接收的各類數據僅用于民航局無人機運行管理與研究工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承擔無人機管理的專門部門,依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可向民航局申請使用部分數據。數據使用單位須嚴格履行數據保管義務,妥善管理數據,不得轉發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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