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網政策學習,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規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7年12月11日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共有七章三十條內容,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作出詳細的規定。
最新信息
2023-07-10
2023-07-09
2023-07-08
2023-06-12
2023-05-18
2023-05-17
2023-05-17
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