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62條,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版),其中第六十二條規定如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相關信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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